| 市级装备制造业发展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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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31 15:48 文章来源:东莞市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办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05〕82号)
二、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 项目受理范围
在我市境内注册的,现有装备制造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2、 项目批准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
(2)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3)项目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要求;
(4)其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要求的条件。
三、申报所需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含贷款的项目,须附上承贷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银行划款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编文件号的有效的贷款承诺函,以及银行贷款贴息申请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项目的凭证(如购买设备或技术的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4.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技术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5.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7.企业的纳税证明;
8.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办理的程序
五、受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技术进步与质量科,2222527、2222425 |